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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空調機的選型
1·防爆電氣設備的相關知識:
(1) 危險場所:
根據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的規定,危險場所可劃分為0區、1區、2區。
(a)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b)1區:在正常運須*須*須*須*須先進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c)2區:在正常運須*須*須*須*須先進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2.類別:
電氣設備的類別與使用環境有關,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別: —Ⅰ類:煤礦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 Ⅱ類隔爆型“d” 的電氣設備按zui大試驗安全間隙,本質安全型“i”的電氣設備按zui小引燃電流又分為ⅡA、ⅡB、ⅡC類(ⅡB類使用范圍zui廣,只有氫氣、乙炔場、二硫化碳所才要求使用ⅡC類,參見表3)。
3.zui高表面溫度:
電氣設備在允許范圍內zui不利條件下運須*須*須*須*須先進行時,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任何部分或表面的zui高溫度。
4.引燃溫度:
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規定條件下被熱表面引燃的zui低溫度(見表1)。
5.溫度組別:
電氣設備按其zui高表面溫度劃分的組別(見表1)。 表1 溫度組別、表面溫度和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電氣設備的zui高表面溫度 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 T1 450℃ >450℃ T2 300℃ >300℃ T3 200℃ >200℃ T4 135℃ >135℃ T5 100℃ >100℃ T6 85℃ >85℃
6.粉塵防爆危險場所:
根據爆炸性或可燃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持續時間,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 10區:在正常加工、處理或清理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的粉塵云或粉塵層與空氣混合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區。 11區:未劃為10區的場所,但在異常條件下可以在該場所內出現粉塵云或粉塵層與空氣混合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區。
7.粉塵的溫度組別、點燃溫度、zui高表面溫度之間的關系(表2)。
表2 溫度組別 點燃溫度T zui高表面溫度 無過負荷 有認可過負荷 T11 T>270℃ 215℃ 190℃ T12 <200℃T≤270℃ 160℃ 145℃ T13 <150℃T≤200℃ 120℃ 110℃
8.使用環境中允許存在的可燃性氣體舉例:
表3 溫度組別類 別 T1 T2 T3 T4 ⅡA、ⅡB、ⅡC
注:本表引自GB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附錄B中的部分內容
1、防爆的基本物理原理與定義
當易燃物體在突然遇到高溫時與氧氣發生化學作用,
爆炸就發生了。易燃物體種類很多,包括氣體、蒸汽、
霧氣及塵埃。導致火燒或爆炸的三個必要條件是:
a 達可燃燒濃度的易燃物
b 氧氣(空氣中)
c 引燃源
2、防爆電器的防爆形式
隔爆型(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d”表示)
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內部的爆炸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的電氣設備外殼。
增安型(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e”表示)
在正常運須*須*須*須*須先進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的設備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這些現象的電氣設備。
木安型(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i”表示)
正常工作或規定的故障狀態下或短路時,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路設備。
正壓型(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p”表示)
具有正壓外殼的電氣設備,保持內部保護氣體的壓力高于周圍爆炸性環境的壓力,阻止外部混合物進入的外殼。
充油型(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o”表示)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內,使設備不能點燃油面以上的或外殼以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充砂型(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q”表示)
外殼內沖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殼內產生的電弧、傳播的火焰、外殼壁或砂粒材料表面的過熱均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無火花型(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n”表示)
在正常運須*須*須*須*須先進行條件下,不會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電氣設備。
澆封型 (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m”表示)
其中可能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弧、火花或高溫的部分澆封在澆封劑中,使他不能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
氣密型 (防爆形式的一種,用字母“h”表示)
用熔化、擠壓、或膠粘的方法進須*須*須*須*須先進行密封的外殼,這種外殼能防止殼外部分氣體進入殼內。
3、防爆形式的防爆原理
使用范圍 | 圖 例 |
防爆斷路器、開關、燈、起動器、按鈕、操作柱、配電箱、電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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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接線盒、接線箱、穿線盒、過渡箱、撓性管、燈、電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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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分析小屋、大型電動機、配電、儀表控制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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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通訊設備、傳感器、調節器、測量和控制設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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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變壓器、電阻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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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溫度組別、表面溫度和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
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 | 電氣設備的zui高表面溫度 | 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 |
T1 | 450℃ | >450℃ |
T2 | 300℃ | >300℃ |
T3 | 200℃ | >200℃ |
T4 | 135℃ | >135℃ |
T5 | 100℃ | >100℃ |
T6 | 85℃ | >85℃ |
| 電氣設備和zui高表面溫度指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zui高表面溫度,且該溫度須低于該危險場所出現的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 | 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指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出現的氣體或蒸氣的引起燃燒的溫度,是氣體和蒸氣本身的特性,根據GB3836.1-2000附錄B表B可查出。 |
場所中氣體/蒸氣分類/分級與允許使用設備類別/關系
場所中氣體/蒸氣分類/分級 | 允許使用設備類別/級別 |
ⅡA(例如:丙烷、戊烷、苯、汽油、乙醇、丙酮、甲胺等) | ⅡA、ⅡB或ⅡC |
ⅡB(例如:乙稀、二甲醚、焦爐煤氣等) | ⅡB、ⅡC |
ⅡC(例如:氫氣、乙炔和二硫化碳) | Ⅱ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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